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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徐女士花330多万买了一套顶楼的房子,当时看的是准现房,楼顶上没有东西,交房之后却发现天台上有个大水箱,她因此提出要么退房退款700万,要么补偿她至少70万。
徐女士夫妻在几年前买了这套位于顶楼的二层复式房,当时来看房的时候,是准现房,很快就要完工,想着不用等太久就有新房住,徐女士也很激动。
徐女士在小区也看了几套跟此户型一样的房,就觉得这套房子的各方面都还不错,他们还特意来到顶楼上看了,觉得天台很大,视野开阔。
然而徐女士来收房时,却发现楼顶上多了一个大水箱,当得知这是消防水箱时,她质问为什么将这个安装在她的房顶上?
而且水箱面积还挺大,整个水箱加上周边铺设的管道大概占地十几平方,容积达27个立方,她担心长久下来楼板是否能够承重这么大的水箱,而且楼下就是小朋友的房间,以后楼龄长了,会不会漏水。
徐女士觉得这个多出来的庞然大物,是对方特别增加的项目,她说,当时来看房的时候并没有这个水箱,协议上也没写,在她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就将这个水箱安装在她的楼顶上不合理。
对方则提出,在房屋验收的时候就有这个水箱,这是强制规定有的,虽说是在徐女士买房之后安装,但是在施工设计图纸上原本就存在的,并不是额外增加。
对方还说,南北两区各有一栋有水箱,徐女士的房顶上这个水箱是整个南区住户都用得上,其他栋是没有水箱的。
徐女士表示她当时看房的时候并不知道,当时还有很多套的户型跟这套一样,她因不知情才选了这套,如果早知道有这个水箱,她有多种选择,可以不选这套,现在搞得她左右为难。
她还说,如果她先前知道有这个水箱,自己又决定选择这里的话,她自己负责,但若是早前规划好的,买房时就应当告诉她这个情况,因此她认为,是对方刻意隐瞒。
对方也承认这是小瑕疵,他们没做好沟通,所以听徐女士说担心漏水,他们也马上采取措施,给水箱加装了棚子。
随着徐女士装修房子,她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因为她家是两层,给房间装风管机的外机有七八台,根本没地方放。
按照徐女士的安排,这些外机本可以放在楼顶上,现在上面都被水箱和水管占据了,弄得她没地方放外机,只好安置在楼面外墙。
但小区不同意,说楼房外立面不允许安装晾衣架,空调外机等,并建议她把外机放在顶楼其他空旷的地方,避开水箱,也就是转个弯放远一点就可以。
但徐女士觉得放在自家楼顶上直线位置最好,把外机放得太远,会使暖气制冷效果都受到影响,管材也要增加不少,她认为到底还是水箱占据地方搞得事情变得复杂,因此提出退房。
她要求对方按目前的房价退钱给她,还有房款产生的利息以及装修的费用都要全部补偿给她,她算了一下说大概700万。
她还提出了第二种方案,她说也可以不退房,但需要赔偿,希望对方补偿她大概七八十万。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
有人说,消防水箱是标配,这要是能出现漏水或承重问题的话,房企也别干了,一套房一般就一两个放外机的地方,你七八台外机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也有人说,买现房也可能踩坑,还得看规划图纸,话说徐女士买了顶楼又没买天台,协议上大概率也没提到屋顶,顶楼并没有义务给放外机,只要做到不漏水就行。
还有人认为,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没地方放空调刚好可以拿来说事,想以退换房拿补偿才是主要目的,但是300多万的房子让赔偿700万,有讹诈嫌疑。
因对方未及时告知此套房子的楼顶上有消防水箱,隐瞒了事实,导致徐女士所买的房子不符合她心里的预期,侵害了她的权益,属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方承认未及时告知此套房子楼顶上有水箱,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徐女士作出错误判断而选择了此号房,根据协议对方未履行符合约定的义务,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这套房子的小瑕疵,徐女士无法正常安装空调外机,对方应当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何赔偿,应承担但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事件,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徐女士不能按要求安装空调外机,若她要求解除买房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需要她为此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