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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上千万做工程,到头来却被人空手套白狼,白白套取了发包方的数千万元的工程款。最令人无法接受的是经过多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程款被判给了空手套白狼的始作俑者。
事由经过:2017年1月,山西某恒采矿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某恒公司)是陵川县在招商引资企业时落户于山西省陵川县。某恒公司主要生产矿用掘进机、连采机和公路铁路隧道硬岩掘进机为主。2017年5月10日某恒公司与某港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港公司)签定大包合同进场施工,挂靠人林某建。大包工程建筑有:办公楼、宿舍楼、餐厅及其他配套设施,厂房和库房的土建工程,厂区所有回填和室外工程。”但是某港公司挂靠人林某建施工的主要工程有办公楼、宿舍楼、厂房回填土、库房回填土、围墙基础和厂区内回填土,土方是甲方场地现有土方;围墙基础石头和水泥是某恒公司提供的,办公楼和宿舍楼8月中旬已经封了顶,厂房回填土、库房回填土、厂区内回填土和围墙基础已经回填完。
某港公司挂靠人林某建在2017年8月份突然和某恒公司提出,称某港公司不让他挂靠了,得重新找一个挂靠公司。在和某恒公司协商好几天之后商定保留某港公司的合同,以某港公司合同结算方式作结算。当时是某港公司挂靠人林某建自己提出来的某恒公司同意的,才签署山西某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图公司)的包清工合同。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林某建为了改合同内容和某恒公司商量说不按某图的合同版本内容,某图公司不给盖章。林某建和某恒公司商量说已经保留某港公司的合同到最后结算就按某港公司合同结算方式结算。就这样某恒公司与山西某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017年9月7日的包清工合同。
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在2017年9月7日以后主要施工有办公楼、宿舍楼的二次工程,门房、消防泵、热化炉、配电室、化粪池等都未完工;厂房、库房打承台等都未按图纸施工。但是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施工的这些工程都没有完工。某港公司、某图公司两家公司挂靠人林某建未按图纸施工,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未通知甲方和设计院自己擅自变更图纸,图纸上更没有设计院签字和盖章。
挂靠人林某建代表某图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在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某恒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林某建向法院递交的合同是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某恒公司没有和某图公司签订过2017年4月26日的施工合同。
三级法院先后做出判决【注:(2019)晋0524民初325号】,但某恒公司对判决质疑,事实如下:
1.某恒公司与某港公司、某图公司签订合同结算方式不同(注:某港公司是大包合同,某图公司包清工合同),某恒公司向法院提出分别审理,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按照某图公司结算方式结算 。
3.施工方林某建不按图纸施工,施工方擅自变更图纸20多张没通知甲方也没有设计院,更没有设计院的签字盖章,施工方未按施工规范施工,陵川县人民法院却认可白图纸并进入了决算。
4.某恒公司在法庭提出在决算时多算了、未按图纸施工和未按施工规范施工的工程不能给施工方结算,决算单位说多算、未按图纸施工、未按施工规范施工的可以减出去,但是陵川县人民法院未等决算单位改决算便出了判决书。
6.某恒公司提供的土、石头、水泥、包括厂房基础开挖、运输都不是挂靠人林某建施工的,法院就判决结算给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
7.涉嫌未按图纸施工的工程、未按施工规范施工的工程、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结算,法院依然判决结算给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
8.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在施工厂房基础承台时,擅自变更图纸把承台与承台之间的联系梁取消,未经过甲方签字和设计院签字盖章擅自变更,法院依然按合格工程决算给了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
9.一审过程中,在某恒公司提出某图公司给挂靠人林某建交的二年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是在社保中心打印出来的,还有二年某图公司给挂靠人林某建开工资转账凭证打印出来,在法庭上举证证明林某建是某图公司的职工,到案件判决书下来,林某建也未能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工资转账凭证,陵川县人民法院却认可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是某图公司的职工;从一审到二审甚至到省高院,某恒公司都没看到“陵川县人民法院函”原件;某恒公司在开庭时当庭递交某港公司施工有合同和某港公司付款核实明细表上并且有林某建签字按手印,也向法院提供了商砼的供货单和化验单,钢筋的合同和仲裁委判决,法院未予采纳;林某建向法庭提供证明上的公章和付款委托书的公章严重不符,对某恒公司在法庭提出的上诉意见不采纳,依然做出了判决。
(1)第二条案情简介:2017年4月26日,山西省某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山西某恒采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了山西某恒机械制造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不含土方挖运、桩基及桩间清运;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34866458.32元(不含甲供材料),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从案件决算开始到最后判决,法庭未把签约合同价为34866458.32元(不含甲供材料)的中标通知给某恒公司质证。质疑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提供假证据。
(2)第二条案情简介最后一段中:合同签订后山西省某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开始施工,现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而事实是工程并未完工。
(3)第七条鉴定方法第一小条:本次鉴定是依据本报告中“五、鉴定依据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陵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出具的«陵川县人民法院函»进行鉴定。“函”的原件一直未见到。
12.2018年10月30日,田某峰律师组织调解会,调解会地点:鲲鹏大厦11楼田律师会议室,参会人员有:某恒公司翟某军及相关人员, 山西某图公司代表:邵某, 某港施工方代表:林某建及相关人员,律师代表:田某峰及相关人员。会议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调解过程中林某建自称:“保留某港公司合同就是到最后的结算的唯一依据”;邵某在会议中说某图公司只认2017年9月7日的合同。在录音和翻译成文字中都很清楚。某恒公司提供给了陵川县人民法院,但没有采纳,依然采纳了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提供的证据,令人费解。
13.林某建涉嫌策划组织团伙,以卫某尚在外联系工程,林某建工程挂靠人借用某港公司建筑资质与某恒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林某建工程挂靠人工程施工一半后,再找某恒公司更换挂靠资质,这时林某建在借用某图公司资质,某图公司代理人邵某出面在合同上签字盖上某图公司的合同公章,最后林某建工程承包人再改一份合同,改成某图公司的合同向法院起诉,这样法庭判决就把某港公司施工的工程强行结算给某图公司挂靠人林某建,让林某建就这样成功得手。
以偷梁换柱的形式,工程款,又钻法律的空子而得手,让原告公司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