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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吴某1分别以“湖南某生态公司”“湖南某农业公司”名义中标湖南某市2021年农村改厕化粪池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采购合同中规定化粪池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后吴某1与吴某2、邹某商量合伙销售整体三格式玻璃钢化粪池至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的各个乡镇,三人各占一股,利润平均分配。经查,吴某1、吴某2、邹某销售化粪池共611个,销售金额共计638757元。上述化粪池检测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涟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1、吴某2、邹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处罚。吴某1、吴某2、邹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邹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纪委监委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吴某1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吴某2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责令三人将非法销售金额638757元退赔给市农业农村局。
小小化粪池,一头连着民生难题 ,一头连接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难题。厕改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是能够为群众解决实际难题,给他们生活带来更多实惠的民生项目,这本身就是群众期盼的事情。本案中,吴某 1等人销售化粪池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让“民生”工程成为了“民怨”工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涟源 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事关民生、事关民情的案件,依法加大财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全力保障农资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