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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登录·最高奖励50万!1月20日施行《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

作者:半岛全站 发布时间:2024-11-24 12:20:11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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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版《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并于1月20日正式实施。

  新规进一步拓宽了举报渠道,资金发放也将更加便捷。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各区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1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并细化分为十个档次。

  (九)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重奖,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23年,全市共查处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46例,奖励金额共计22.82万元,有奖举报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2023年3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现场检查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某石材公司,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造成抛洒、泄漏,厂区地面积尘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举报人500元的举报奖励。

  2023年4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农业公司无证酸洗不锈钢水箱问题进行查处。经查,该公司仓库西侧新建了酸洗车间,用于返修件的酸洗,酸洗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但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未取得环保手续。针对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未经验收即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开展普法帮扶,经督促该公司已将酸洗车间设备拆除,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无名工厂非法排污。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区检察院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实为某公司将生产,水洗、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墙角洞直排到雨水明渠。经监测,偷排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该案件于当日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7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的三名人员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相关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利用群众提供的线索,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对群众举报依规进行奖励,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